教字〔2015〕89号
各单位:
根据培养方案修订意见,我校从2014级开始,将《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作为一门公共基础必修课程纳入培养方案(专转本学生除外),课程共计2学分,其中1学分为实践训练,纳入素质拓展与第二课堂,另外1学分以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为保证课程教学效果,现就具体教学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一、授课对象
全校本二及对口单招各专业学生。
二、教学目标
根据课程内容,将《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课程分为两部分,其中《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一)》授课内容为“大学生心理健康”,安排8学时,计0.5学分;《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二)》授课内容为“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安排8学时,计0.5学分。
(一)《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一)》教学目标
1.使学生了解心理健康基础知识,了解心理健康的标准及意义,以及异常心理的表现,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念。
2.帮助学生增进自我认知,了解自身的心理特点、性格特征,能够对自己的身体条件、心理状况、行为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正确认识自己,接纳自己,从而以积极、乐观、自信的心态投入到学习和生活中。
3.增强学生的自我心理调适能力,如学习发展技能、人际沟通技能、情绪管理技能、环境适应技能、压力管理技能等,促进心理健康,增强适应时代、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能力。
(二)《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二)》教学目标
1.引导大学生树立职业生涯意识,客观认识就业形势,明晰所学专业的发展方向和所需具备的职业素养;
2.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择业观念,科学规划个人职业生涯;
3.了解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就业创业政策,激励学生自主创业,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
4.掌握必要的求职择业方法和技巧,正确选择职业发展方向,为成才与发展奠定基础。
三、教学组织安排
《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一)》安排在第三学期进行(2014级在第四学期补开),采用课堂教学的方式,教学任务下达至学生处,由学生处心理指导中心安排已经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的辅导员担任课程教学任务,并组织集中备课,统一教学内容,规范教学要求。
《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二)》安排在第一学期、第六学期进行,教学任务下达至法学院。课程具体教学组织安排如下:
课程
名称
| 主要
内容
| 开课学期
| 学时
| 参考专题
| 开课方式
|
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一)
| 大学生心理
健康
| 第三学期(4-8周)
| 8
| 1.大学生活,从心开始(心理健康与大学生生活)
2.如何维系你的朋友圈(人际吸引与人际冲突)
3.谈情说爱(爱与成长)
4.我的情绪我做主(情绪管理与珍爱生命)
5.我是谁(自我认识与自我偏差)
| 以讲座的形式进行课堂教学,纳入课表统一安排
|
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二)
| 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
| 第一学期
| 8
| 1.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和择业观念,科学规划个人职业生涯
2.加强对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启发与引导
3.大学生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
4.就业方向选择与就业心理调适
5.求职礼仪、技巧
6.如何适应职场发展
7.怎样才能成功创业
| 各学院结合新生入学教育进行,要求学生写出职业规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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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学期
| 以讲座的形式进行课堂教学,纳入课表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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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绩评定办法
《职业规划就业指导与心理健康》(一)、(二)课程成绩在开课学期由授课教师依据平时成绩及课程考核情况综合评定。凡成绩未达要求而没有获得课程学分的学生,需重新修读相应的课程。
教务处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