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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2 14:20  

江海大教〔2022〕14号

各学院、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网上申报立项表

     2.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审批表

     3.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审批表

江苏海洋大学

2022年5月6日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促进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别界定

非学历教育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学历教育之外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考试、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归口管理

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全校非学历教育工作,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审批、备案、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项目论证

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前,各办学单位要对办学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项目论证。对办学项目的社会需求和预期目标、合作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办学效益和风险进行调研,制订办学实施方案。经办学单位研究同意。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

办学项目在办班前要在学校办公系统工作流进行网上申报立项(见附件1),由项目负责人报办学单位及教务处审核批准,项目总额超过20万元的要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审批

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合同由办学单位起草,经教务处预审、合同审核办公室审核(见附件2),审核通过后才能与委托单位签订。

第七条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

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办学单位应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办学单位应确保招生简介、招生宣传内容真实、明晰、准确,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审批

有合作单位参与的非学历教育项目,须提交非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审批表,由办学单位发起,经教务处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见附件3)。合作办学应对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合作方涉及本校教职员工及特定关系人,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合作办学要坚持高校主体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学校的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第九条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财务收支

办学项目收费标准及办学收益分配比例由财务处依据《江苏海洋大学教学单位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江海大〔2021〕198号)等文件核定。办学单位、合作办学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收取培训费用,办学收、支都必须经过财务处核算。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质量管理

办学单位要加强非学历教育项目的办学过程管理,加强项目设计、课程研发、教学组织、效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和计划安排,严格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教务处要对非学历教育项目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维护财经纪律,保障教学秩序,防范腐败风险。

第十一条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发放

非学历教育项目办学结束,学员考核合格,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办理结业证书要进行信息登记,按规则连续编号,由学校统一印制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要与学历证书相区别。

第十二条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资料归档

非学历教育办学项目结束,由项目负责人对办学项目进行工作总结。相关办学资料如项目论证、立项备案、合作合同、培养方案、学员信息、考核成绩、财务核算及项目总结等整理交教务处归档。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工作要求

非学历教育办学单位要严格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办学主体的职责。非学历教育项目不得先开班后申报;未经批准均不得以学校、办学单位名义在校内外设置培训机构或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附件1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网上申报立项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2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合同审批表.doc已下载
附件【附件3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审批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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