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教〔2019〕11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结合实践教学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需要经费支持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实践教学经费每年按预算下拨到各教学单位,经费使用由教学单位领导审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实习经费使用规定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就地就近安排,实习场地力求稳定,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经费开支。
第五条学生实习经费实行限额包干,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校核定的实践教学经费中统筹安排各项实习经费,每年年初将本单位的经费预算报送教务处备案,超过预算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第六条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学生实习交通费,外地实习住宿费,教师差旅费,实习指导费(包括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授课酬金),实习用品费和规定范围内的招待费等。
第七条实习经费使用标准
(一)学生实习交通费
分散实习:在市内实习(含市属县、区,但不含校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4元,在外地实习根据实际情况每人每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元,以实际实习天数为准。包干给学生使用的交通费必须如实发放给学生,由实习带队教师造册,学生本人签字领取。
集中实习:需要租车的,交通费据实报销,报销时须附租车协议(注:使用学校核定的协议文本),学生不再发放交通补助;不需要租车的按照分散实习标准给予补助。
(二)学生外地实习住宿费
赴外地实习,学生住宿费每人每天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元。
(三)教师差旅费
教师差旅标准按学校现行差旅费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实习指导费
实习指导费凭实习单位开具的发票据实报销。聘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授课,授课学时不超过实习教学总时数的50%,酬金标准为每学时50-100元。凭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签字的个人酬金发放表报销,须由两位指导教师共同经手办理。
(五)实习期间招待费不超过该项实习总费用的10%。实习期间产生的招待费与本次实习其它相关费用一同报销,不分开单独报销。
(六)实习期间需要购置实习用品的,报请部门领导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购买。
(七)打的费、通讯费不列入报销范围。
第八条实习经费的使用以班级为单位,须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实习人数、实习地点和实习天数。实习结束后做好实习总结。
第三章 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经费使用规定
第九条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经费使用范围: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的文印费,药品、试验元器件、参考书、软件等物品的购置费等。
第十条可以再利用的物品用完后须交回相关部门(实验室、资料室等)纳入设备和耗材管理,供下一届学生完成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时使用。
第四章 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经费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经费使用范围:用于学生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材料的文印费、设计所需的材料购置费等,所购材料纳入设备和耗材管理。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经费的设立是维持实践教学正常开展的资金保障,不能挪作它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