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19〕23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2.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租车(船)协议(样本)
江苏海洋大学
2019年8月29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本科校外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等环节的风险,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确保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师生健康安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本科教学活动。
第三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学院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学校职责
第四条教务处负责制定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教学单位校外实践教学工作。
第五条保卫处、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七条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前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开展安全、纪律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学院负责督促学生签订《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没有签订《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的学生禁止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学院统一负责给每一位签订了《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的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者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八条根据不同专业及实践教学环境,结合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意外伤害、防火、防盗、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防患于未然。当有突发事件发生要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汇报。
第九条负责与校外实践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活动进行协调和沟通,分清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督促、检查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专业班级。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
第四章 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为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校外实践教学现场安全教育。需使用交通工具的要负责签订《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租车(船)协议》。
第十二条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担任应急总指挥。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理解和掌握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二)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出发前,成立应急组织机构,安全编组,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同时加强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三)了解实践教学单位所在地的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司法或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察看居所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四)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五)应急事件发生时,负责组织、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疏散组统一处理突发事故工作。
第五章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实践班(队、组)长、副班(队、组)长职责
(一)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协助、配合指导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应急事件发生时,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班(队、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时要保持信息渠道通畅。要定期向班主任、指导教师、辅导员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情况,随时保持信息畅通,若联系方式变化,应及时告知班主任、指导教师、辅导员。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慎走失,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同学、熟人或110联系。带队教师未能在一定的时间内与走失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向所在学院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外出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受害者或知情学生要及时向指导教师联系报告,在情势非常危急时可直接与外部联系(联系电话:火警119、匪警110、救护120),服从应急总指挥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本规定职责。
第六章 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必须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严格遵守相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执行岗位安全管理规定,不接触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物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注意防火、防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违章用火、燃气、电、水,尤其注意冬季取暖避免火灾或煤气中毒。加强对个人物品的管理,避免将数额较大的现金和贵重物品存放在宿舍,出门随时锁门。外出时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财物和证件,途中时刻注意,提高警惕,不轻信陌生人,避免出现意外损失和损伤。
第十九条在野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时,学生应由指导老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不在野外和禁火区域使用火种。严禁到非游泳区(江、河、湖、海)游泳,不在河(湖)边嬉戏、打闹,严禁到泄洪河道等游人禁止活动区域、未开放景区和危险路段逗留、游玩,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时要注意饮食安全。不在无证经营的饮食小摊及其他不卫生的场所就餐,预防食物中毒,不吃过期变质食物。坚持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传染病多发季节,尽量不去人群密集的场所,避免接触疾病传染源。一旦发现感染症状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指导老师并就近就便诊治。禁止饮酒,发现同学饮酒应及时劝阻,并向指导老师汇报。若有身体不适情况应立即就医。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明辨是非,防止上当受骗。到陌生环境要向指导教师或有关老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快去快回。要注意交通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禁止搭乘无牌、无证、超载车辆及陌生人车辆,杜绝各类交通事故发生。如遇不明情况时要及时和指导教师或校院有关部门联系,反映情况,咨询意见,特殊情况下应及时报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安全行为规范
(一)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前必须签订《江苏海洋大学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指导教师有权拒绝未签订责任书的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
(二)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校外实践教学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避免与当地群众发生冲突。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吸烟饮酒、违规用电、火、燃气等;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
(三)学生要爱护、正确使用实践单位和住宿场所公用设备设施,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经许可并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方可使用或操作设备。
(四)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含各种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病工作等。
(五)在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严禁私自外出,严禁私自组织同学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严禁单独外出,特别是晚间禁止外出(有人陪同也不例外)。
(六)按照实践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第七章 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应急组织机构
指导教师担任应急总指挥,并根据需要成立应急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决定其人员组成、人员分工,指定各应急组组长,规定具体职责。
第二十四条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启动应急机制。学生突发急病、走失、失踪、火灾、爆炸、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打架、盗窃、聚众打砸抢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报告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短信、哨子、喇叭等形式,立即向指导教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报警联络组应向实践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救死扶伤120),报告应讲明: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的时间、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故或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应急指挥
指导教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担任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当地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突发事故、事件。
第二十七条抢救与处置
(一)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的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
(二)事故、事件处置
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当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部署,协助其做好事故、事件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调查与追究责任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江苏海洋大学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学校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撰写《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行政和保卫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