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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2 15:54  

江海大〔2020〕197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10月14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工程基本训练、培养学生工程意识的重要教学环节。通过实习使学生巩固已学理论知识,提供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获得生产技术实际知识﹑技能和企业组织管理知识,培养劳动观念,增长独立工作的能力。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对本专业各类实习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章 实习基地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各自专业特点,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签订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四条 实习基地原则上应贯彻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所选实习基地应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对实习基地采取动态评估与调整机制。定期对实习基地的实习计划、实习内容和实习质量进行评估。因实习基地的生产调整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执行实习计划,或因行业调整不能继续发挥其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时,应更换实习基地。

第三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六条 实习大纲是开展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订实习计划、组织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学院应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编写实习讲义或指导书。

第七条 为了使实习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各专业在实习前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及实习基地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以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

第八条 实习计划由学院负责审定,于实习开始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实习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再报学院审定、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全校本科生的实习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归口至教务处统一管理。由学院组织,各专业具体负责实施。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条 实习的类型

(一)集中实习:是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队,组织学生在指定的教学周、指定的实习基地进行实习。

(二)分散实习:是在指定的教学周内,将学生分散到若干实习基地,按照双方协议要求,接受所在基地指导教师的领导和安排进行实习。

第十一条 各类实习原则上应集中进行。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十二条 实习纪律。学院要做好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日常管理。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保障。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四条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一)认识实习的组织与管理。认识实习使学生通过在本专业对口或接近的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等单位进行参观学习或跟班实践,较全面地了解专业产品的基本生产过程及有关的实际知识,为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认识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省内进行,可采取参观与定点实习(定厂、定车间、定岗位、定任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观由有经验的辅导教师领讲,有条件的实习基地可以聘请领导做现场讲解,增加对行业及产品的宏观认识。定点实习时,还可聘请少数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二)其他形式实习参照认识实习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五章 实习工作中各岗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实习管理制度,划拨实习经费,对实习工作进行宏观管理。

(二)统筹协调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加强过程管理,重点监督培养方案中实习环节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实习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学生安全和正当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实习效果是否达到大纲要求等。

(四)会同学生工作处共同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学院的职责

(一)积极开展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深化产教融合,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推动多专业知识能力交叉融合。

(二)组织编写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单位。配合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督促、检查校外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四)实习结束后,认真总结分析,组织经验交流。

第十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原则上应提前前往实习场所,根据实习大纲中的内容和要求,结合生产和实际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部门认真安排落实实习计划;做好实习队伍的交通、食宿和经费开支等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开展实习动员,组织学习实习大纲和具体的实习计划,明确时间安排和实习内容;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宣布实习纪律。

(三)指导教师为实践教学活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习教学活动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深入学生实习工作岗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和信息,给予学生有效的帮助与指导。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五)积极主动与实习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尽量组织师生为实习单位做些力所能及的有益工作。

(六)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七)做好实习总结汇报、实习经费报销和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的实习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在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二)实习过程中,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得擅自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队或外出。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班委、团支部及学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协助配合指导教师的工作。

(三)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指导教师请假。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实习考核资格。

(四)实习期间,应及时撰写实习日记,并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和报告。

(五)实习结束后及时提交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六)独立联系实习单位(即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在实习开始前将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情况、联系方式、实习时间等信息上报所在学院。实习期间,既要服从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及管理,也要服从实习单位指定人员的管理。分散实习学生离校前,应与学院签署承诺书,承诺对在校外期间的行为及所产生的后果独立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十九条 学院指导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依据学生对实习内容和实际技能掌握程度、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完成情况等,同时参考学生平时的实习态度、思想表现及遵守纪律情况、分散实习中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评语等,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二十条 实习考核的方式可采用口试、笔试、答辩或其它有效方式进行,注重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实习成绩采取五级计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实习考核评分标准

(一)优秀:出色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并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有一定的独立见解,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动手能力强;无违纪现象。

(二)良好: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进行适当地分析,考核中能正确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无违纪现象。

(三)中等:完成实习大纲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考核中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表现较好,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无违纪现象。

(四)及格:完成实习计划,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主要要求;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中基本上能回答问题。实习态度一般,无违纪现象。

(五)不及格: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不及格处理:

1.实习期间表现差,没有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准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抄袭实习成果者。

3.实习期间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

4.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学院也可根据本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习成绩评定细则。

第二十二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新实习,经费自理。

第七章 实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学院,由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对学院实习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分配给学院的实习经费,要求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实习经费的开支和报销按学校本科生实践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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