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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2 16:17  

江海大教〔2019〕10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江苏海洋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对开展学生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类实验室都要充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根据自身特点和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力求对全校学生进行开放,并逐步增加实验室的开放时间、空间和实验内容。

第三条学校每年将设专项经费支持实验室开放,促进开放式实验教学。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教学计划以外的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第四条开放实验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因人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指导原则,依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和内容,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五条开放实验的具体形式分为计划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学生科技活动型和学生参与科研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一)计划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开出的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各实验室公布开放时间,由学生自主选择时间进行实验或由实验中心统一安排实验时间,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指导教师以学生实验操作、实验报告和实验结果作为学生实验成绩或学分的评定依据。

(二)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设计型、综合性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及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的评定依据。

(三)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课外科技活动课题,如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及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的评定依据。

(四)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及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的评定依据。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学单位推荐的开放实验遴选出面向全体学生的开放实验,建立校级开放实验课程库。开放实验课程16学时计1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一般不超过2学分。每年初,学校公布开放实验课程,学生预约选修。开放实验课程库建立准入准出机制,教学单位结合实验室条件和师资情况推荐和撤销开放实验课程。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开放实验室预约登记。

第七条每年12月底,实验室将本年度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教务处备案。教学单位通过对实验室开放使用记录、实验报告及实验过程的检查考核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八条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实验人数和实验项目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和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指导开放实验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指导教师要保证开放实验的教学质量,每年度实验指导教师指导的开放实验不超过2门次。

第九条学生在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相关实验准备工作。指导教师要对学生拟定的实验目的和原理是否明确清楚、实验仪器配置是否合理、实验步骤与内容是否得当等进行审查,通过后学生方可进行实验。

第十条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实验器材,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损坏仪器设备

的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各教学单位要认真做好开放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实验室开放时,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耗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开放实验记录工作,实验记录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填写。

第十二条学生在实验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结果。指导教师要及时认真评阅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存档和论文推荐发表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参与开放计划外实验成绩经考核合格,由团委统一认定创新学分。学校定期评选在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方面成效突出的开放实验项目作为优秀项目,并优先推荐参加省部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制作比赛,对获奖者和指导教师实行奖励

第十四条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和支持基础理论扎实、动手能力强的教师与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开放实验教学工作,并以此作为教师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五条学校不定期检查、考核教学单位实验室的开放情况,学生参与开放实验活动的学时数和广泛度作为实验室评优的考核指标之一;组织交流实验室开放工作经验,确保实验室开放质量。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室。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它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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