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19〕31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置换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19年8月30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替代与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我校学分制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课程替代与置换管理,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替代
第二条课程替代是指将学生修读的校内非本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及成绩,替代为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成绩。专业主干课程不允许课程替代。
课程替代的修读:因培养方案修订,部分必修课程调整或停开,导致某门课程无法重新修读或补修时,经批准,学生可修读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其它课程,用以替代原课程。
课程替代的免修:学生因转专业等原因学籍异动,对于新编入班级所开设的课程,如果之前已经修过名称、教学内容及要求相近的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经批准,学生可办理该课程替代免修。
第三条课程替代以高要求课程替代低要求课程为基本原则,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及要求应相同或相近。
第四条课程替代后,成绩档案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及学分进行记载。凡用少学分课程替代多学分课程的,学分相差原则上不能超过1学分,所缺学分由学生选修其他相关课程补足,毕业时必须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要求。
第五条各学院在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时,应针对课程设置的变动情况,制定具体的专业必修课程替代方案,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学生修课指导和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六条课程替代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由所在学院审核并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课程置换
第七条课程置换是指实行校企合作、境内外校际合作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专业,将学生在企业参加的培训课程或在合作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及成绩,置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关课程及成绩。
第八条实行校企合作、境内外校际合作等联合培养模式的专业,应在学生派出前,制定明确的联合培养计划和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妥善安排和指导好学生在校外的培训及学习。
第九条课程置换以联合培养计划和方案为依据,按照课程教学内容相关性为原则。
第十条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获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计入学生成绩单;若为A、B、C、D、E五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表1相关标准转换后计入学生成绩单;若为、、、、多等级形式登记,则按表2相关标准转换后计入学生成绩单。
表1外校五等级成绩与校内成绩转换标准
外校成绩 |
A |
B |
C |
D |
E |
转换百分制成绩 |
95 |
85 |
75 |
65 |
55 |
转换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表2外校多等级成绩与校内成绩转换标准
外校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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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百分制成绩 |
99 |
95 |
90 |
89 |
85 |
80 |
79 |
75 |
70 |
69 |
65 |
60 |
50 |
40 |
转换五级制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第十一条校外课程置换由学生本人在培训或交流学习结束后的一学期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成绩证明材料(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认定),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课程置换,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