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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课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09:45  

江海大教〔2020〕9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课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7月10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课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表是落实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形式,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活动,维护稳定的教学秩序,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任务落实

第二条教学任务是指按照学校批准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每学期需要完成的所有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等的教学或指导工作。

第三条学院按照以下原则认真核查并落实教学任务:

(一)严查资格。担任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具备本校主讲教师资格,否则不得安排主讲课程。需要聘请校外人员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须严格按照学校外聘教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择优聘任。学院应优先安排师德师风正、学术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担任课程主讲任务,以保证教学质量。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主讲1门课程,不包括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各类实习等实践教学类课程。

(三)总量控制。原则上教师每学期承担本科理论课教学任务不能超过3门。

(四)合理组班。除特殊要求的课程外,层次及校区相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合班组织教学,一般应为2合班。选修课程选课人数须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开课,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不少于25人,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不少于30人。超过90人合班上课须由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四条教学任务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增减课程学时或调整课程的开课学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须由课程所属学院在确认学期开课计划前提出调整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章 课表编排

第五条课表编排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有利于学生学习,有利于教学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教学资源的原则。

第六条课程教学安排的起止时间以学校公布的校历为准。周一至周五为正常授课时间,上午应尽量安排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晚自习时间及周三下午原则上不排课。个别课程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安排在周六、周日或寒暑假进行的,必须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安排。

第七条课表编排原则上以2学时为基本单位,周学时分布应相对均衡,课程难易搭配要合理。除实验、设计类课程外,同一门课程连排学时不得超过3学时,周学时为单学时的课程,宜采取单、双周形式排课;周学时在4课时以上的课程,应至少间隔1天排课;低于32学时的课程,一般应安排在1~8周或9~16周开课。

第八条课表编排时,要结合专业特点,根据教学进度合理确定理论课、实验课以及集中实践环节的实施安排,避免出现课程考试与实践教学安排冲突等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为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非教学岗位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兼课,周授课量原则上不能超过4学时。

第十条课表初稿编排完成后,由教务处统筹全校情况适当调整。各学院应认真组织复核,重点核查课表安排的准确性及合理性。课表一经确定并正式发布,须严格执行,任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表。

第四章 调停课管理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时,一般应提前2天向所在学院办理调课手续,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调停课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调整后的课程安排,由任课教师通知到选课学生,不得因延误通知,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因急病或突发事件不能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由教师本人或家属及时电话通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告知选课学生,并由学院同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备案。任课教师事后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并书面说明情况。任课教师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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