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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14:21  

江海大教〔2020〕16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11月2日

江苏海洋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强化教学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学校颁发证书,并按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相关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中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效性和示范性,对提高我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具体包括:

(一)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要求,在立德树人转变教育思想、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思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落实劳动教育、强化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突出成果。

(二)根据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在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等教学基本建设,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产教融合、开展认证评估、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完成的显著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主要授予在我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凡我校在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教学成果的形式包括: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六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近两年内,成果主要完成人无教学事故。

(三)直接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

(四)直接承担学校的教学、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的经历。

(五)成果第一完成人在成果建设期内至少主持并完成1项与成果建设内容相关的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

(六)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得超过9人。

第七条 教学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第三章 成果等级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奖励等级的评审标准为:

(一)特等奖: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明显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一等奖: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实践上取得明显效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明显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在校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择优集中向学校推荐,原则上不接受个人及非教学单位单独申报。全校层面综合性项目归口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学生处和团委进行推荐申报。

具体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教学成果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撰写成果报告,以及反映该成果的支撑材料(如教学改革成果实践情况、取得成效证明材料、教研论文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二)由教学成果主要单位初评,填写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申报表、成果报告及支撑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三)学校教学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评审。

(四)对评审通过的拟获奖成果予以公示。

(五)评审结果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学校按评选结果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一条 获奖情况作为教师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项目,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项目获奖作废,收回奖励,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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