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教〔2019〕5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19年12月17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本科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对专业建设的组织和引领作用,打造优秀专业建设团队,不断强化专业内涵建设,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负责人设置原则
(一)专业建设实行负责人制度,每个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
(二)专业负责人在本专业专任教师中遴选,一般兼任系主任。
(三)专业负责人若暂无合适人选,原则上由系主任负责专业建设。
第三条选聘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二)原则上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高校教龄3年以上。
(三)长期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教学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在学院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推进本专业师德师风建设。
(二)组织研究制定并落实专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指导制定本专业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专业认证、评估、综合改革等专业重大事项的策划、组织与落实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负责组织本专业毕业生培养质量的跟踪调查结果和外部评价等。
(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
(六)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七)负责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选聘与考核
(一)专业负责人的选聘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聘任考核小组,按照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
(二)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
(三)聘期结束后,专业负责人须接受任期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报教务处备案。
(四)考核优秀的专业负责人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并停发相应工作量补贴。
(五)聘期未满,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专业负责人的权利和待遇
(一)专业负责人参与学院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有关的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
(二)学院根据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制定政策给予相应补贴。
(三)学校依据专业建设成果给予教学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