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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15:55  

江海大〔2023〕22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3年3月14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为指导,着力构建海洋主线、理工主体、人文基础本科专业结构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育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建设原则

第二条专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思政引领,立德树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教育体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特点和能力素质要求,把增强学生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作为重点任务贯彻到专业教育教学全过程,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专业建设的根本标准。

(二)需求导向,规模适度。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服务海洋强国强省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积极开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着力构建与学校办学定位相适应的本科专业结构体系。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优化专业结构,合理控制招生专业。

(三)注重内涵,彰显特色。注重专业内涵建设,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教学方法研究与改革、教学资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等多个方面加强专业建设。通过建设一批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具有明显示范和辐射作用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带动学校专业水平的全面提升。

(四)对照标准,动态调整。严格对照专业类教学国家质量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贯彻成果导向教育理念,坚持专业建设常态监测与定期评估(认证)相结合,按照“保合格、上水平、追卓越”的思路,加强对专业建设的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专业预警退出机制,促进专业建设质量的持续改进。对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办学特色鲜明的专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三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三条本科专业设置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条增设新专业应适应国家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依托学校优势学科和办学特色,鼓励申报符合学校发展定位的战略新兴专业、交叉学科专业。

第五条新专业申报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支撑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申报工作基本流程:

(一)学院提出新设或调整专业的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等内容;

(二)所在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和审议;

(三)教务处汇总初审;

(四)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教育部专门网站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后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章 专业建设内容

第七条专业建设应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为目标,以课程体系及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为保障,以教师教学能力持续提升为前提,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基础,注重内涵建设。基本内容包括:

(一)落实立德树人任务。学习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改革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一根本任务,把增强学生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贯彻到专业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专业制订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注重选拔培养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落实新教师培养导师制度,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定期开展相关行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调研,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作用,深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借鉴国内外课程研究与改革成果,发挥学科建设优势和产学合作优势,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挖掘思政元素,更新教学内容,提升信息化水平,丰富教学手段,建设优质课程,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五)强化实习实训建设。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将科学研究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教学条件,不断提升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六)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课堂的挑战度。

(七)推动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大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建立与社会资源(校部、校所、校企、校地等)协同育人机制,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专业共建,推进特色产业学院建设,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将社会优质资源转化为教育教学资源,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八)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丰富优质数字化资源供给,推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创新数字化教学模式,提升教师数字化教学能力,培养和激发学生数字化学习力、适应力和创造力。完善数字化教学评价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强化过程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构建数字化评价反馈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

第八条强化专业群建设。面向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打造高质量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整体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形成集成化办学优势。

第五章 专业建设监测

第九条学校建立常态监控、专业综合评估与专业认证相结合的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专业认证工作,贯彻“成果导向,学生中心,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深入领会专业类认证标准的内涵,以开展专业认证为抓手,扎实推进专业建设,不断改进和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具体按照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学校对专业监测实行闭环管理,根据专业监测结果,对专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共分为以下四类:

国家级建设专业:国家级一流(建设点)专业,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效期内)专业,国家级重点产业学院依托专业;

省级建设专业:省级产教融合品牌专业,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专业,省级重点产业学院依托专业;

校级建设专业:校级一流专业,新设专业(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毕业生不满3届的专业);

校级普通专业:其它专业;

第十一条坚持“全面启动、分步推进、优先投入、成果受益”原则,全校本科专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统一部署,每年度接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规定周期内接受省校、级专业综合评估,列入国家认证目录的工科专业,按照学校部署和要求分批开展工程教育认证。

第六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学校依据专业校内常态监测和定期评估(认证)结果,建立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对专业建设成效突出,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并给予政策性倾斜。对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学生满意度低、就业质量差、办学基础薄弱的专业,将依据相关指标达成情况采取专业预警、减少招生或暂停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对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进行归并。

第十三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专业志愿调剂率、大一学生申请转出人数、年终就业率、工作与专业相关度、毕业生工作满意度、生师比、省专业综合评估、校级专业评估等。

第十四条最近一年内出现以下两种以上情况的,列入专业预警名单:

(一)专业志愿调剂率高于40%;

(二)大一学生申请转出人数超过30%;

(三)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居于全校后3名;

(四)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居于全校后3名;

(五)毕业生工作满意度居于全校后3名;

(六)生师比较高,位于全校前5名,或者近三年无新引进教师;

(七)省专业综合评估“暂缓通过”“不合格”等次以下的专业;

(八)校级专业评估结果处于后5名的专业。

第十五条专业预警范围涵盖所有本科专业,预警周期为1年。

第十六条在国内同专业领域中处于前列、特色鲜明的专业,学校给予保护性支持。

第十七条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限期整改。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本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

(二)由学校根据预警和整改情况研究确定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十八条对减少招生计划专业,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一)减少招生人数;

(二)控制学校经费、师资、实验条件投入;

(三)不享受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倾斜政策。

(四)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减少招生计划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一)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暂停新教师引进,允许专业教师向相近专业分流;

(三)暂停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暂停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恢复招生。

第二十条对拟撤销的专业,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一)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三)停止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拟撤销的专业所在学院继续做好该专业在校学生的人才培养工作,学校按相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公布撤销。

第二十一条专业预警基本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牵头,会同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招生与就业处等部门,根据动态监测数据发布《专业建设动态分析报告》;

(二)教务处根据《专业建设动态分析报告》提出专业预警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十二条专业动态调整在专业预警数据基础上,教务处提出调整建议,经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七章 专业建设机制

第二十三条专业建设依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人才培养规划为指导,以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依托,适时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学院组织制定本学院及所属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完善配套与保障措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专业特色,以推进一流专业建设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为抓手,创新专业建设机制,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及社会贡献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审定专业设置规划,本科专业指导委员会负责提出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可行性。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专业的统筹调控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新专业设置办法、专业动态调整办法等;

(二)组织新增本科专业申报和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三)组织校级专业建设立项,督促完成专业建设任务;

(四)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督促完成专业建设任务;

(五)合理调配专业建设经费;

(六)完成学校赋予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专业建设质量监控工作。制定校内专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校外专业评估,督查专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参加外部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工作。

(一)负责学校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所涉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全校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相关资源的调度、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的督查以及评估和认证专家现场考查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围绕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组织专题培训与咨询、开展相关教研教改活动等,加强和完善对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工作的支持和服务;

(三)提供评估和认证专业学生评价、教师考核等数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教学团队建设规划;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组织本单位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检查、督导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业负责人是专业规划、建设和改革的直接责任人,其选聘条件和主要职责按照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对专业建设实行工作考核机制。专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学院内部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专业建设负责人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列入对学院的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省级以上建设专业在招生计划数配置、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证其各项建设需求;对其专业负责人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奖评优、教学工作绩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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