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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4+0”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1-23 15:58  

江海大〔2020〕83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4+0”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6月9日

江苏海洋大学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4+0”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江苏省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由江苏海洋大学牵头承担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4+0”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本科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优势,理顺职能,明确责任,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试点项目特色,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二条成立试点项目领导小组,由江苏海洋大学分管校长任组长,各合作高校分管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高校教务、学生、招生、就业、质量管理部门及专业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试点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管理制度与资源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指导与监督等。

第三条按项目成立教学工作协作组,由江苏海洋大学专业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合作高校专业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高校教务、学生、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所在学院分管院长、专业负责人组成。教学工作协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试点项目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制定、教材选用、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质量管理、毕业审核、教学研究与改革等。

第三章 录取与学籍

第四条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项目,方可招生。各试点项目每年的招生人数,经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以省教育厅批准的计划数为准。

第五条经正式录取的试点项目学生,按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注册学籍,在校学习期间由项目合作高校校企合作全程培养,学籍管理参照《江苏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各合作高校须将实际注册学生名单以书面形式报江苏海洋大学教务处。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六条培养方案

(一)各试点项目均须制定本科与高职优势融通一体化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工作协作组密切联系行业企业,根据培养方案制定原则意见,认真组织开展培养方案的制定和论证工作,并在试点项目新生入学前2个月,将制定好的人才培养方案提交江苏海洋大学教务处,经审定后统一编印。

(二)各试点项目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应对照国家专业类质量标准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要求,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结合本科专业学科优势和高职院校实践技能培养优势,积极探索构建价值引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三位一体的培养体系,强化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的职业素质教育,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对高素质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培养的要求。

(三)试点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由江苏海洋大学教务处组织审定,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培养方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试点项目合作高校提出申请,经江苏海洋大学相关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教学运行

(一)试点项目教学工作协作组应定期开展课程教学大纲、教材选用、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组织、职业能力培养等研究,统筹制定课程标准,加强课程对接和资源共享。公共基础课程及专业主干课程,原则上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同一课程教学大纲执行。

(二)试点项目合作高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要求,配齐配强授课教师,严格规范教学管理,深度实施校企合作,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弹性学习制度,不断创新“五育”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试点项目培养方案中所有必修课程期末考试试卷均须经江苏海洋大学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后方可使用。试卷由试点项目合作高校与江苏海洋大学安排专人负责交接,杜绝泄密事件发生。

第八条质量监控

(一)江苏海洋大学将试点项目的教学运行纳入教学质量监控范畴,由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教务处协助组织,项目教学工作协作组具体实施,通过教学专项检查、师生座谈会、年度教学状态数据库填报等方式,对试点项目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课堂教学质量、学生学习效果等进行评估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

(二)实行试点项目年度申报审核制。凡已有试点项目的高职院校申请继续开展试点工作的,须在新项目申报前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的质量报告,经江苏海洋大学教学质量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新项目的申报程序。依据质量报告,相关办学指标包括就业率和就业质量达不到江苏海洋大学要求的,将终止继续合作试点项目。

第九条经费保障

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工作经费支出,由合作高校共同承担。经费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一)试点项目业务往来差旅费;

(二)工作协调或经验交流会议费;

(三)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制定专家咨询费;

(四)实施考试命题审核等相关劳务费;

(五)各类问卷调查、材料印刷等资料费;

(六)其他相关教学活动经费支出。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条试点项目学生在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及环节,修满规定学分,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合作高校毕业鉴定,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江苏海洋大学审核通过,颁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根据《江苏海洋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点项目毕业生符合相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合作高校初审,报江苏海洋大学专业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江苏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的学生,授予江苏海洋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未取得学士学位的试点项目学生,在毕(结)业离校2年内,经本人申请、项目合作高校同意,可返校重新修读相关课程或参加体质健康测试、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认定素质拓展学分等,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有关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因试点项目终止,学生无法回合作高校重修课程的,由合作高校协调,安排学生至江苏海洋大学重修相关课程。

第十三条合作高校应坚持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相关工作,多渠道精准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学生找准职业定位,积极服务国家和区位发展战略,确保试点项目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与江苏海洋大学相关专业同步达标同步提高。

第六章 教学档案

第十四条试点项目毕业生离校后,各合作高校应于每年度10月底前将以下教学相关档案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江苏海洋大学教务处归档:

(一)学生在校成绩单;

(二)学生学籍信息卡;

(三)学生毕业实习与设计(论文)整套材料;

(四)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情况一览表及证书扫描件;

(五)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一览表;

(六)学生获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览表及证书扫描件;

(七)学生专利(著作权)授权情况一览表;

(八)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一览表及论文扫描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海洋大学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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