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23〕23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3年3月14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广大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投入本科教学工作,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特别约定,本办法奖励范围为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育教学建设、教师教学竞赛获奖、指导学生获奖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成果奖按照第五条执行。
第四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 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教学成果奖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具体奖励标准和有关说明如下:
表1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级别 |
第一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三等次 |
国家级 |
100 |
60 |
30 |
省级 |
20 |
10 |
5 |
校(市)级 |
2 |
1 |
0.1 |
(一)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按照对应获奖级别奖励标准全额执行。
(二)我校作为联合申报单位获得的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按照对应获奖级别奖励标准的50%奖励,省级按照对应获奖级别奖励标准的30%奖励。
(三)申报国家级学会、协会教学成果奖项目,需履行成果申报事前审批手续。成果获奖后按实际到账奖金额度1:1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万元,最低奖励0.1万元;没有奖金的获奖项目奖励0.1万元。
第三章 教育教学建设
第六条教育教学建设项目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项目,包括教学团队建设类、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教材建设类、教学改革项目类、教学平台类和其他教育教学资源等。
(一)教学团队建设类
教学团队建设类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和优秀基层教学组织,以及校级教学名师等。
表2教学团队建设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标准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20 |
省级 |
10 |
校(市)级 |
2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10 |
省级 |
5 |
优秀基层教学组织 |
国家级 |
2 |
省级 |
0.5 |
(二)专业建设类
专业建设类主要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专业建设项目;通过工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可的专业认证专业;省级专业评估获得四星及以上的专业。
表3专业建设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标准 |
备 注 |
专业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20 |
立项后,发放50%; 通过验收,发放50%。 |
省级 |
10 |
通过工程教育等教育部认可的专业认证 |
20 |
受理2万元,有效期内每年平均分配。 |
专业评估 |
省级五星 |
3 |
一次性发放。 |
省级四星 |
2 |
校级优秀 |
1 |
(三)课程建设类
课程建设类是指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优秀课程、全外文授课优秀课程等建设项目。
表4课程建设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项目级别 |
标准 |
备注 |
优秀课程 |
国家级 |
10 |
立项后,发放50%; 通过验收,发放50%; 如果无须验收的项目,一次性发放。 |
省级 |
3 |
全外文授课优秀课程 |
国家级 |
5 |
省级 |
2 |
(四)教材建设类
教材建设类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教材建设项目、教材获奖、教材建设先进个人等。
表5教材建设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型 |
项目级别 |
类别 |
备注 |
新编 |
修订 |
教材建设项目 |
国家级 |
8 |
4 |
建设项目立项后发放50%,出版后发放50%。 教材获奖后一次性发放。 |
省级 |
2 |
1 |
教材建设 先进个人 |
国家级 |
8 |
省级 |
2 |
教材获奖 |
国家级第一等次 |
30 |
国家级第二等次 |
20 |
国家级第三等次 |
8 |
省级第一等次 |
6 |
|
省级第二等次 |
4 |
|
省级第三等次 |
2 |
|
|
|
|
|
|
|
(五)教学改革项目类
教学改革项目类是指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推荐,并经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教研教改项目。综合教学改革试点项目奖励标准按表6对应第一等次层次执行。
表6教学改革项目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级别 |
层次 |
标准 |
说明 |
备注 |
国家级 |
第一等次 |
6 |
教育部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下达的教育类课题,认定为国家级课题。 |
立项后,发放50%; 通过验收,发放50%。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结题一次性发放。 |
第二等次 |
3 |
第三等次 |
1.5 |
省级 |
第一等次 |
2 |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达的教育类课题,认定为省级课题。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省级第三等次奖励。 |
第二等次 |
1 |
第三等次 |
0.5 |
省级学会协会 |
项目验收后按实际到帐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0.5万元,最低奖励0.05万元;没有资助经费的项目奖励0.05万元。 |
校内配套资金不计算在内。 |
(六)教学平台类
教学平台指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平台。
国家级教学平台,指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育部“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国家级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众创空间及现代产业学院等。
省部级教学平台,指国家其他部委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部级高校实践育人及创新创业基地、经国家其他部委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及重点产业学院等。
表7教学平台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级别 |
标准 |
备注 |
国家级教学平台 |
15 |
立项后,发放50%用于持续建设; 通过验收,发放50%。 |
省级教学平台 |
5 |
(七)其他教育教学资源类
其他教学资源类是指国家级、省级学会(协会)评定的案例、课件等各类优秀教学资源。
表8其他教育教学资源类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级别 |
层次 |
标准 |
备注 |
国家级 |
第一等次 |
0.4 |
不分层次的教学资源类项目,按第二等次奖励。 |
第二等次 |
0.3 |
第三等次 |
0.2 |
省级 |
第一等次 |
0.2 |
第二等次 |
0.1 |
第三等次 |
0.05 |
第四章 教师教学竞赛获奖
第七条教师教学竞赛获奖主要奖励我校教师在教学竞赛中取得的优秀成绩(具体参照教师教学竞赛定级目录)。奖励标准和有关说明如下:
表9教师教学竞赛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级别 |
奖项等次 |
A |
B |
C |
国赛 |
第一等次 |
3 |
0.5 |
0.3 |
第二等次 |
1 |
0.4 |
0.2 |
第三等次 |
0.5 |
0.3 |
0.1 |
省赛 |
第一等次 |
0.5 |
0.4 |
0.2 |
第二等次 |
0.4 |
0.3 |
0.1 |
第三等次 |
0.3 |
0.2 |
0.05 |
校赛 |
第一等次 |
0.3 |
第二等次 |
0.1 |
第三等次 |
0.05 |
(一)第一等次对应赛事所设的最高奖励级别。
(二)由国际组织举办的竞赛,参照国赛标准执行。
(三)教师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需履行事前审批备案手续。未列入教学竞赛目录的,需在赛前到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报备,得到认可的方可获得教学奖励。
(四)全国性赛事,如举办省级或者区域性选拔赛中获奖的项目按照省级获奖予以奖励。如未举办选拔赛,进入复赛并获奖视同省级获奖予以奖励。
第五章 指导学生获奖
第八条 奖励指导学生取得优秀成果的教师,主要是指导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以上学科竞赛的教师。具体奖励标准和有关说明如下:
表10教师指导学生获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第一等次 |
第二等次 |
第三等次 |
毕业设计(论文) |
优秀毕业设计(论文) |
省级 |
5 |
1 |
0.3 |
优秀团队毕业设计(论文) |
省级 |
1 |
表11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奖励标准单位:万元
项目类别 |
标准 |
备注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省级重点(国家级) |
立项并结题 |
0.1 |
结题后一次性发放(可累计) |
结题后被评为优秀 |
0.2 |
省级一般 |
立项并结题 |
0.1 |
结题后被评为优秀 |
0.1 |
校级一般 |
立项并结题 |
0.05 |
表12教师指导学科竞赛获奖单位:万元
赛事级别 |
获奖等次 |
T类 |
A类 |
B类 |
C类 |
备 注 |
国家级 |
第一等次 |
30 |
8 |
2 |
0.3 |
第一等次对应赛事所设的最高奖励级别。 |
第二等次 |
20 |
6 |
1 |
0.2 |
第三等次 |
10 |
4 |
0.5 |
0.1 |
第四等次 |
6 |
- |
- |
- |
省级 |
第一等次 |
5 |
1 |
0.3 |
- |
第二等次 |
2 |
0.5 |
0.2 |
- |
第三等次 |
1 |
0.3 |
0.1 |
- |
表13教师指导体育竞赛获奖单位:万元
赛事级别 |
获奖等次 |
A类 |
B类 |
C类 |
国家级 |
第一等次 |
8 |
2 |
0.3 |
第二等次 |
6 |
1 |
0.2 |
第三等次 |
4 |
0.5 |
0.1 |
省级 |
第一等次 |
1 |
0.3 |
- |
第二等次 |
0.5 |
0.2 |
- |
第三等次 |
0.3 |
0.1 |
- |
(一)学科竞赛奖励范围仅限于我校当年学科竞赛项目认定名单中所列T、A、B、C四类赛事,严格依照《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竞赛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二)体育竞赛奖励范围仅限于我校当年体育竞赛项目认定名单中所列A、B、C三类赛事,严格依照《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执行。其他竞赛获奖学校不予奖励。
(三)奖励等级的规范
1.仅设名次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第1名按第一等次标准执行,第2至3名按第二等次标准执行,第4至6名按第三等次标准执行。各类竞赛项目的获奖项,必须名列该项竞赛项目所有参赛人数(个人项目)或队伍(集体项目)前50%(含)(取整数,四舍五入),低于该竞赛项目所有参赛人数(个人项目)或队伍(集体项目)前50%的获奖项将不予认定和计算。
2.没有经过省级竞赛选拔直接参加国家级竞赛的项目、多省或跨省的大区级竞赛以省级竞赛认定。
3.同一级别竞赛分为初赛、复赛和决赛等多个阶段,如未进入最终竞赛阶段的,不予认定竞赛奖励。
4.奖项设置为冠军或金奖、亚军或银奖、季军或铜奖的,分别按照第一等次、第二等次、第三等次进行奖励。成功参赛奖、优胜奖等不予以认定等级。
第六章 奖励实施
第九条奖励工作的实施按照自然年度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单位初审。根据奖励工作通知要求,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完备的奖励佐证材料(复印件和扫描版)。
(二)复审。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后,提交相关职能部门汇总复审。
(三)审核审计。教务处审核,提交审计处审计。
(四)结果公示。奖励方案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异议处理。有异议的会同审计处重新审核。
(六)审批发放。奖励方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第十条奖励一般授予第一完成人,由第一完成人主持分配,与校外联合申报的教学成果奖由相关职能部门主持分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同一成果(项目)不重复奖励,只按最高奖励金额核发,已按低级别奖项奖励后又获得较高级别奖项的,按最高奖项奖励标准补齐奖励差额。
第十二条教学奖励每年核发一次,由符合条件的个人申报。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申报,可在第二年补报,逾期不再核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或江苏省有关奖励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在本办法的教学奖励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其他有关文件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年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江海大〔2020〕2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