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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2023-11-23 16:04  

江海大〔2020〕216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0年10月27日

江苏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江苏省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牢人才培养质量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7~31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3~4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其他成员由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热心教育事业、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教授,以及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遴选确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9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各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凡因外出进修或其他原因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成员,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工作发展规划;

(二)制定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

(三)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做出撤消已授学位的决定;

(五)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予点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七)研究处理学位申请、授予及撤销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学位相关事宜。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并提出本学院拟授予学位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研究提出本学院学位工作中有争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开展本学院学位授予质量评估工作;

(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决策相关问题,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做出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出席委员总数一半,决议方能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接到书面申诉的,须及时成立专门工作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后,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议题内容,学位评定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和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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