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19〕23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5年9月22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江苏普通本科高校深化产教融合工作方案》(苏教高函〔2024〕15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企业实习管理规定》(苏教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提高实习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专业实践课程模块实习课程的统称,主要包括认识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专业创新与实践等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学生对本专业各类实习不能申请免修。
第三条 实习方式可采用集中实习或分散实习。各类实习原则上应集中进行。集中实习的组织实施,原则上遵循“就地就近、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并根据单位生产实际和接受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实训时间。对采用分散实习的,要加强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实习安全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确保实习质量。
第二章 实习管理
第四条 全校本科生的实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组织实施,各专业具体负责落实。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学生实习。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实习工作的指导文件精神,制定学校实习指导性文件和总体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
(三)深化产教融合,开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四)指导、协助学院落实各项实习教学任务。
(五)健全实习质量标准,规范实习过程管理。
(六)组织实习工作总结及经验交流。
(七)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
(八)推进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
第六条 学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院实习工作管理体系。各学院组建学院实习管理小组,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工作、本学院学生实习的指导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定本学院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院内部质量评价与条件保障体系。
(二)积极开展实习基地建设,不断深化产教融合,鼓励建设满足多专业实习需求的综合性、开放共享型实习基地。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鼓励根据实习单位实际工作需求凝练实习项目,开展研究性实习、项目类实习,推动多科学交叉融合。
(三)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教学大纲,拟定实习计划,编写实习任务书与指导书。
(四)组织、指导、协调实习工作,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落实实习单位。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全程管理、指导学生实习。对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
(五)加强过程管理,保障实习安全,提高实习课程质量,做好总结、资料归档等工作。制定实习安全措施并组织实习动员和安全教育,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六)组织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实习教学改革,更新实习教学大纲、实习内容,改进实习技术手段,探索模块化、项目化等创新实习模式,提高实习教学质量。
(七)指导各专业实习工作,并深入实习现场开展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出现重大事故须及时报告。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原则上应提前赴实习单位勘查,结合实习大纲与单位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详细实习计划,落实交通、食宿和经费等事项。
(二)开展实习动员,组织学习实习大纲与计划,明确实习时间、内容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强调实习纪律。
(三)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及日常管理,关注学生思想、学习、生活与健康等,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须报告学院。
(四)深入实习岗位,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加强帮助与指导。
(五)主动与实习单位沟通,争取单独支持,鼓励师生为实习单位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六)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七)做好实习总结、经费报销和资料归档工作。
第八条 学生的实习要求
(一)明确实习目的,端正态度,认真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
(二)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外出,班委、团支部及学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指导教师开展工作。
(三)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须经指导教师批准。缺勤累计超过规定实习时间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实习考核。
(四)实习期间,认真填写实习日记,按时完成实习作业和报告。学生完成全部实习任务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
(五)选择分散实习的学生,须提前向学院报备实习单位情况、联系方式、实习时间等信息。实习期间,须接受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实习单位的管理。离校前签署安全承诺书,对自身安全与行为负责。
第三章 实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习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场所,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校内实习基地由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及实践教学需要,利用校内资源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由学院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协商共同建立。
第十条 实习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的模式。
(一)学校负责基地建设的统筹协调与制度制定。
(二)学院具体实施实习基地的具体建设与管理,包括实习课程标准的制定、指导书编写、教学安排、指导教师聘任、学生实习安全保障和考核与评价等。
(三)基地的日常管理由学院与共建单位共同负责,学院应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实习基地情况、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条件、单位负责人,共建协议、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实习项目及适用专业等。
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建设坚持教学与劳动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先进性、多样性、就地就近、稳定发展、动态调整的原则,各专业原则上要保证至少3个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遵循互惠互利、责任共担、共同建设、协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二条 校内实习基地管理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由各学院负责建设和管理。校内实习基地每年提交实习基地建设和使用情况报告书。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设立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经营,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无实习安全管理重大责任事故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学科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一线生产实际。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文件等要求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基地设立程序如下:
(一)申请。学院对拟建实习基地的资质情况、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和实习条件保障等实地考察,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申请书》,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审核。教务处接到申请后对实习基地的条件以及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签订协议。经校级党组织会议审定后,由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正式签署《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校外实习基地协议书》。
(四)挂牌。协议签订后,实习基地可悬挂“江苏海洋大学实习基地”牌匾。牌匾由学校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动态管理:
(一)建立实习基地库,实行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基地,确保质量。
(二)学院应建立实习基地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每学年至少一次检查,并总结存档。
(三)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检查实习基地,公布结果。对连续两年不接收学生实习的基地予以撤销,终止协议。协议到期可根据合作成效续签。
(四)学院择优推荐已建两年以上、条件好、规模大、发展稳定的实习基地申报示范实习基地,教务处审核认定。
第四章 实习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专业实习是各教学单位根据具体课程的实践教学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自行规划、组织并实施的实习活动。毕业实习是指纳入本科生培养方案,作为学生毕业前必修环节进行的综合性实习
(一)专业实习:专业实习原则上应安排在省内进行,可采取参观与定点实习(定厂、定车间、定岗位、定任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观由有经验的校、企辅导教师现场讲解,增加对行业及产品的宏观认识。定点实习时,可聘请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指导。
(二)毕业实习:作为毕业前必修环节,学生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
第十七条 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指导实习的依据,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习大纲,报教务处备案。并结合实际编写实习讲义或指导书。
第十八条 实习计划。各专业根据实习大纲及实习基地情况制定。学院审定后于实习前2周报教务处备案。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应重新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实习纪律。学院应加强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实习单位应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保障。实习经费由学校每年划拨给学院,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开支和报销按学校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习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依据专业特点及实习大纲,制定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校外实习原则上实行校企双方共同考核,由学院和实习单位协商确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内指导教师应根据本学院实习考核标准,结合学生表现、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完成情况、单位评价等综合评定成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
第二十三条 实习考核评分标准
(一)优秀:出色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内容充实、系统,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深入分析问题,有独立见解,考核回答问题准确,动手能力强,无违纪现象。
(二)良好:完成实习任务,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能运用所学理论适当分析问题,考核回答问题正确,表现积极,无违纪现象。
(三)中等:完成实习任务,报告较为全面,考核能回答主要问题,表现较好,无违纪现象。
(四)及格:基本达到实习要求,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核基本上能回答问题,实习态度一般,无违纪现象。
(五)不及格:未达到实习基本要求,实习报告潦草或有误,回答问题差、抄袭成果、缺勤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实习期间有严重违反校规及实习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六)学院可根据本专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习成绩评定细则。
第六章 实习安全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学院是实习安全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为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是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牢固确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校级校规、安全知识、事故预防、安全操作、应急预案以及急救常识等。
第二十六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场所实习,不得违规收费或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考核,未经通过者不得参加实习。校外实习学生须签订《安全责任书》,未签订者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保费可从学院实习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抵扣。可协商由实习单位承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属于保险范围的由保险公司赔付。不属或超出的部分,按协议由实习单位、学院及学生承担。
第三十条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指导教师须及时报告所在学院与学校,妥善处理,并提交详细的事故情况报告。
第七章 实习质量保障
第三十一条 依据学校实习课程建设标准,将实习课程纳入本科教学督导体系,从指导团队、实习内容、实习资源、过程组织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定期对学院实习工作开展督导检查,进行实习课程质量评估,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教学工作考核。
第三十二条 依据学校实习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对学生自我评价、实习单位评价、指导教师评价等多维度定期评估,将实习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发现问题并提供反馈和指导,持续提升实习质量。
第三十三条 每门实习课程均应有课程总结。内容包括:实习教学组织与管理、实习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实习课程目标达成情况、实习教学经验和特色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持续改进措施等。总结应聚焦课程目标与所支撑的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是否合理、实习内容与方式能否有效支撑课程达成目标、实习考核方式能否反映课程目标的达成度等。
第三十四条 实习教学的建档资料应包括:
(一)实习教学大纲;
(二)实习指导书;
(三)各类考核方式的平时成绩记录;
(四)学生成绩单;
(五)实习课程总结;
(六)学生的各类实习成果:考试试卷、实习报告、实习日记、作品等,其中每个学生的成果均需有针对评分标准的分项得分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应组织实习经验交流,审核各专业的实习课程总结,形成学院年度实习总结。定期分析实习工作成效与问题,根据质量评价反馈、社会需求变化、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课程目标等,持续优化实践教学方案、教学计划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或按上级文件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办法》(江海大〔2020〕197号)和《江苏海洋大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江海大〔2019〕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