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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10-13 09:49  

江海大〔2025〕106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5年9月22日

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深化学科专业内涵建设,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学科竞赛育人成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及学校组织举办,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各类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艺术等竞赛活动。

第二章 学科竞赛分级与分类

第三条 学校对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主办单位级别、社会影响力及获奖难度等因素,将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及以T类、A类、B类和C类四个类别。

第四条 学科竞赛分级

(一)国家级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共青团中央、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职能部门,或由教育部委托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活动。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大学生竞赛活动纳入国家级竞赛。

(二)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职能部门和由教育厅、省体育局委托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省一级学会主办,或国家级区域性(如华东地区)举办的大学生竞赛活动。

(三)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及各学院主办,或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办,在校大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

第五条 学科竞赛分类

(一)纳入高校教学发展与教育评价数据库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评估排名的竞赛项目,除高职和医学项目外,分设为T类、A类和B类;其他竞赛设为C类。

(二)国家级体育类竞赛项目,是由国务院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国家级A类;由教育部或国家体育总局等主办的全国性赛事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国家级B类;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下属协会主办的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国家级C类;

(三)省级体育类竞赛项目,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省级A类;由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等主办的全省性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省级B类;由省教育厅体育类局等下属协会主办的大赛决赛阶段所获得的奖项认定为省级C类。

第六条 为提高竞赛水平和学生参与度,T类、A类和B类学科竞赛原则上应举行校内选拔赛和专项培训工作。

第七条 竞赛项目实行定期认定、年度复审、动态调整。

第八条 竞赛项目的认定采用学院推荐和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于没有列入竞赛项目认定名单,且由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新竞赛,视实际情况,可给予一定支持,报备后可暂列入年度竞赛项目认定名单,下一年度一并进行动态调整。体育类竞赛项目的认定依据江苏省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要求调整。

第九条 竞赛获奖等次的核定以学校每年发布的学科竞赛认定名单为主要依据,并参考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指导教师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奖杯等供核实、备案。

第三章 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有教务处、团委、创新创业学院、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与产业处、大学科技园等。领导小组下设竞赛管理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学院是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由相关分管院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审定学校竞赛管理办法和竞赛项目认定名单,审批竞赛所需经费,监督考核竞赛组织实施情况,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收集、公布各类竞赛信息,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责任单位,审核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的档案资料等。

第十二条 竞赛责任单位应在参赛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立项申请表》,经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竞赛具体情况,可成立竞赛工作小组,由竞赛管理办公室和责任单位组成。竞赛工作小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开展报名、选拔、培训、参赛;提供必要的仪器设备、场地和耗材,做好参赛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将学科竞赛纳入人才培养体系,与专业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相结合,整合开放实验课程等优质资源,在专业建设、学科发展和团学工作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由竞赛责任单位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总结表》,做好有关参赛信息及竞赛文件材料收集归档。

第四章 学科竞赛经费保障、成果与奖励

第十六条 学科竞赛经费

(一)各项竞赛活动开支采取经费计划单列,专项限额管理,按照竞赛项目级别和类别予以相应经费支持,具体根据竞赛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二)竞赛责任单位需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经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未经学校同意参赛,学校不予资助竞赛经费。

(三)经费专款专用,按照学校本科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学校鼓励学院配套经费支持竞赛。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经学校同意,提供赞助的企事业单位可获得竞赛冠名权。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竞赛指导教师一定的竞赛指导工作补贴。

第十八条 使用学校经费产生的竞赛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成果、作品由责任单位(或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存档。学校鼓励将竞赛中具有展示或应用价值的作品陈列于学校大学科技园、创客空间等场所,以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优秀作品或成果将推荐入驻大学科技园或创客空间进行成果孵化。

第十九条 竞赛成果认定及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组织管理办法》(江海大〔2020〕193号)和《江苏海洋大学体育竞赛组织管理办法》(江海大〔202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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