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2025〕108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5年9月22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为指导,着力构建海洋主线、理工主体、人文基础本科专业结构体系,根据《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行动方案(2025-2027年)》《江苏省高校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二条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服务国家发展,面向社会需求。主动适应和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强化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急需和区域产业发展的匹配度。
(二)坚持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实际。立足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具有扎实办学基础、良好条件和相关学科支撑的专业,集中力量做强优势学科专业,形成人才培养高地。
(三)坚持突出学校特色,增强集群优势。以“四新”建设为引领,推动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和深度融合。通过优化配置和共享教学资源,鼓励跨学科交叉,集中优势力量打造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一流专业集群,做优做强特色学科专业,实现分类发展和特色发展。
(四)坚持协同多方联动,动态调控专业。加强对人才培养需求的动态分析与预测,落实招生培养就业联动反馈机制,实施专业预警机制与退出机制,动态调整专业结构,实现学科专业与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的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立足国家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精准对接海洋强国、强省战略与“四新”建设需求;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三)有相关学科作为依托,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支撑,有发展前景,能带动学科专业协同发展;
(四)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五)有科学、规范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六)有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七)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条新增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的申报工作基本流程:
(一)学院提出新设或调整专业的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包括人才需求论证报告、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基本条件和其他情况等内容;
(二)所在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论证和审议;
(三)教务处汇总初审;
(四)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校长办公会审议;
(六)党委常委会审定;
(七)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公示;
(八)公示无异议后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五条专业建设应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为目标,以课程体系及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教学组织建设为保障,以教师教学能力持续提升为前提,以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基础,注重内涵建设。基本内容包括: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国家高等教育改革要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把增强学生理想信念、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等贯穿于专业教育教学全过程。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专业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注重选拔培养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传帮带作用,落实新教师导师培养制度,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充实教学第一线,建立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三)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定期开展相关行业国内外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调研,充分发挥专业指导委员会作用,深化行业企业专家参与培养方案制(修)订的工作机制,及时调整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加强课程资源建设。借鉴国内外课程研究与改革成果,发挥学科建设优势和产学合作优势,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挖掘思政元素,更新教学内容,提升信息化水平,丰富教学手段,建设优质课程,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五)强化实习实训建设。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改革实践教学内容,改善实践教学条件,创新实践教学模式。配齐配强实验室人员,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为实践教学条件,不断提升学生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
(六)开展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等教学方式,广泛运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推广翻转课堂、混合式教学、理论和实践一体化教学等新型教学模式,推动课堂教学革命。改革课程考核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提高课堂的挑战度。
(七)推动国内外交流合作。加大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建立与社会资源(校部、校所、校企、校地等)协同育人机制,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专业共建,推进特色产业学院建设,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将社会优质资源转化为教育教学资源,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八)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紧扣教育数字化转型趋势,以人工智能技术为核心引擎,赋能教育教学变革。深化人工智能与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丰富优质数字化资源供给,推进数字化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创新人工智能驱动的数字化教学模式,提升教师运用人工智能进行数字化教学设计、应用智能工具的能力,重点培养学生数字化学习素养、技术适应力与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创新实践能力。完善数字化教学评价机制,依托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强化过程评价,健全综合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和客观性,构建数字化评价反馈机制和持续改进机制。
第六条强化专业群建设。面向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领域,以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相关专业为支撑,建设专业特色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新型育人载体,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打造高质量创新服务平台,提升整体办学实力与水平,形成集成化办学优势。
第七条鼓励设置微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围绕国家战略急需和前沿技术领域,支持依托学科优势,以项目化、模块化形式灵活设置“微专业”。探索新型学科专业方向,推动学科专业设置由传统的“被动滞后”向“前瞻布局、快速响应、引领发展”跃升,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平台,增强其社会适应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专业建设监测
第八条学校建立常态监控、专业综合评估与专业认证相结合的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推进专业认证工作,贯彻“成果导向,学生中心,持续改进”的认证理念,深入领会专业类认证标准的内涵,以开展专业认证为抓手,扎实推进专业建设,不断改进和健全专业建设管理制度,具体按照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管理办法实施。
第九条学校对专业监测实行闭环管理,根据专业监测结果,对专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共分为以下四类:
国家级建设专业: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有效期内)专业,国家级重点产业学院依托专业;
省级建设专业:省级产教融合品牌专业,省级一流专业(建设点)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专业,省级重点产业学院依托专业;
校级建设专业:校级一流专业,新设专业(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毕业生不满3届的专业);
校级普通专业:其它专业。
第十条坚持“全面启动、分步推进、优先投入、成果受益”原则,全校本科专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统一部署,每年度接受教育部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监测,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在规定周期内接受省、校级专业综合评估;列入国家认证目录的工科专业,按照学校部署和要求分批开展工程教育认证。
第五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专业校内常态监测和定期评估(认证)结果,建立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机制。对建设成效突出的专业,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并给予政策性倾斜。对不能适应社会需求、学生满意度低、就业质量差、办学基础薄弱的专业,将依据相关指标达成情况采取专业预警、减少招生或暂停招生、撤销等处理措施;对人才培养方案同质化严重的相近专业进行归并。到2027年,理工农医类学位授予点占比超过60%。
第十二条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专业志愿调剂率、大一学生申请转出人数、年终就业率、工作与专业相关度、毕业生工作满意度、生师比、省专业综合评估、校级专业评估等。
第十三条最近一年内,凡同时出现以下条件中两项及以上者,即被列入专业预警名单:
(一)专业志愿调剂率高于40%;
(二)大一学生申请转出人数超过30%;
(三)毕业生年终就业率居于全校后3名;
(四)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居于全校后3名;
(五)毕业生工作满意度居于全校后3名;
(六)生师比较高,位于全校前5名,或者近三年无新引进教师;
(七)省专业综合评估结果为“暂缓通过”“不通过”的专业;
(八)校级专业评估结果处于后5名的专业。
第十四条专业预警范围涵盖所有本科专业,预警周期为1年。
第十五条在国内同专业领域中处于前列、特色鲜明的专业,学校给予保护性支持。
第十六条对被预警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限期整改。专业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和本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1年;
(二)由学校根据预警和整改情况研究确定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撤销专业。
第十七条对减少招生计划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减少招生人数;
(二)控制学校经费、师资、实验条件投入;
(三)不享受学校本科教学工程倾斜政策;
(四)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
减少招生计划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对暂停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暂停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暂停新教师引进,允许专业教师向相近专业分流;
(三)暂停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暂停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落实,经校内评估合格,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方可恢复招生。
第十九条对拟撤销的专业,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停止教学基本建设投入;
(二)停止新教师的引进,现有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岗位培训、转岗分流;
(三)停止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工程、教学研究项目和教学成果奖。
拟撤销的专业所在学院继续做好该专业在校学生的人才培养工作,学校按相关程序报主管部门公布撤销。
第二十条专业预警基本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牵头,会同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学质量管理处、招生与就业处等部门,根据动态监测数据发布《专业建设动态分析报告》;
(二)教务处根据《专业建设动态分析报告》提出专业预警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专业动态调整在专业预警数据基础上,教务处提出调整建议,经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专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依据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人才培养规划为指导,以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为依托,适时制定和调整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各学院组织制定本学院及所属专业的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建设思路,完善配套与保障措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周期原则上为五年。
第二十三条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面向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快培养一流人才建设一流本科教育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关于推进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定位和专业特色,以推进一流专业建设和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为抓手,创新专业建设机制,提升专业建设质量及社会贡献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本科教学委员会负责提出专业设置规划,专业结构调整的建议、意见及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专业的统筹调控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学校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新专业设置办法、专业动态调整办法等;
(二)组织新增本科专业申报和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
(三)组织校级专业建设立项,督促完成专业建设任务;
(四)组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督促完成专业建设任务;
(五)合理调配专业建设经费;
(六)完成学校赋予的专业建设其它职责。
第二十六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专业建设质量监控工作。制定校内专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校外专业评估,督查专业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组织参加外部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工作。
(一)负责学校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所涉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全校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相关资源的调度、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的督查以及评估和认证专家现场考查期间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围绕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组织专题培训与咨询、开展相关教研教改活动等,加强和完善对专业评估和专业认证工作的支持和服务;
(三)提供评估和认证专业学生评价、教师考核等数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学院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专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负责人遴选;
(四)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教学团队建设规划;
(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
(六)组织本单位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检查、督导和评估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是本科专业建设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专业负责人在学院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推进本专业师德师风建设;
(二)组织研究制定并落实专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三)组织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审定课程教学大纲,组织本专业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建设等工作;
(四)负责专业认证、评估、综合改革等专业重大事项的策划、组织与落实等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持续改进。负责组织本专业毕业生培养质量的跟踪调查和外部评价等;
(五)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本专业教师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
(六)负责组织本专业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七)负责与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业负责人选聘与考核
(一)选聘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2.原则上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高校教龄3年以上;
3.长期承担本专业教学任务,教学经验丰富,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
4.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敬业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团结、带领与指导本专业的教师积极开展各类教学改革与建设;
5.专业负责人在本专业专任教师中遴选,可兼任系主任;每个专业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若暂无合适人选,原则上由系主任负责专业建设。
(二)选聘
1.专业负责人的选聘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成立聘任考核小组,按照专业负责人任职条件,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发文聘任。
2.专业负责人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未满,需要更换专业负责人,由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
(三)考核
1.聘期结束后,专业负责人须接受任期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报教务处备案。
2.考核优秀的专业负责人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专业负责人资格并停发相应工作量补贴。
第三十条学校对省级以上建设专业在招生计划数配置、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保证其各项建设需求;对其专业负责人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奖评优、教学工作绩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江海大〔2023〕22号)、《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制度实施办法》(江海大教〔2019〕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