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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13 09:55  

江海大〔2025〕109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5年9月22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的集中体现,也是安排教学任务、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管理及保障教学质量的基本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重要教学指导性文件,也是组织课程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培养方案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养方案与教学大纲的制定,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管理,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与要求

第三条培养方案的制定应贯彻党和国家新时代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接认证标准,重视知行合一,强化五育融合,坚持规范性、前瞻性、开放性、稳定性,以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为依据组织开展。

第四条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一)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基本信息、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主干学科、主干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课程构成及学分分配、课程体系配置关系、课程指导性修读计划、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对应关系、课程支撑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等。

(二)培养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在学科前沿的理论和技术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予修订。若社会发展、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学校办学方向、专业培养目标进行调整时,则须对已有专业培养方案进行修订。

第三章 培养方案的制定程序

第五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及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培养方案制定的原则意见。

第六条各学院根据原则意见成立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小组,组织各专业调研与论证,准确把握专业发展动态,广泛听取行业企业专家意见,在学校本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培养方案。

第七条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拟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论证,经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教务处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专家对各专业培养方案审议、论证,经学校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各学院组织教师同步编制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条新增本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应依据学校现有文件要求制定。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与执行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的执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落实每学期教学计划,确保教学活动有序开展。教学任务安排应严格依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

第十三条在学生入学时,各学院须向学生公布并解读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做好学业规划。在每届学生毕业时,各学院要对培养方案全周期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交总结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学院通过教学质量评估、教学督导、教学检查、领导听课、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培养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的调整是指在某专业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等基本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培养方案指导思想、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第十六条培养方案的调整包括在执行过程中,更改课程名称、增减课程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调整课程性质而导致课程结构的调整等情况。

第十七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须经学院组织论证并提交申请,由教务处进行形式与实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备案执行。涉及非本学院开课课程的调整,须征得开课学院同意。未经教务处审查同意的课程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章 本科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八条课程教学大纲制定的理念与要求

(一)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秉持“学生中心、成果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系统构建培养目标、毕业要求与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环节之间的实现矩阵,强化课程产出与达成评价,保障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有效达成,彰显学校学科专业特色与优势。

(二)保证科学性、思想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认证要求和行业标准编制,体现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新成果。充分挖掘和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将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深度融合。深化产教融合,充分吸取行业企业意见建议,增加课程教学内容与专业核心岗位的适配度,着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九条编制与规范

(一)正在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均须编制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原则上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需同步制定。

(二)课程教学大纲应依据课程性质分类编制,涵盖理论课程、实验课程、设计类课程、实习实训类课程及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同类型。对于课程名称相同但层次、学分或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须分别制定教学大纲。课内实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以及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具备独立且规范的教学大纲。

(三)课程教学大纲基本内容包括:课程基本信息(含课程简介)、课程目标及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教学内容及进度安排(知识点须充分体现课程思政元素)、考核方式、教材及参考资料、教学条件等。

第二十条执行与管理

(一)课程教学大纲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由课程归属学院负责。

(二)学院应组织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审核与论证,审议通过后,须由课程负责人、审定人及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学院须按专业分类编排教学大纲,并将电子版与纸质合订本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教学大纲批准后,应与教学计划一并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四)教学大纲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执行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对大纲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建议并作出说明。

(五)课程教学大纲确需调整时,原则上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六)各学院负责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的常规检查,确保教学大纲有效落实。教务处和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对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抽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资料存档

(一)培养方案制定与调整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资料须定期整理归档,以供校内相关部门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查与评估使用。

(二)培养方案与课程教学大纲的纸质与电子版本均须长期存档备查。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江苏海洋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江海大〔2020〕79号)、《江苏海洋大学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管理办法》(江海大教〔2020〕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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