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教〔2024〕17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4年12月13日
江苏海洋大学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以下简称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办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调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运行模式及征集2024年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指导开展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旨在通过政府搭台、企业支持、高校对接、共建共享,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产业和技术发展的最新需求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审核立项、结题验收,并向上级部门遴选推荐优秀项目。申报单位负责本单位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申报论证、项目实施及各环节的意识形态审核工作,保证项目符合国家与学校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对项目执行负主要监管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支持。
第四条 项目立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管理采用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初审、企业遴选、学校立项的方式运行,所有流程须通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平台完成,项目在结项验收后认定为校级教学改革项目。
第五条 项目成果。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要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深度合作,做好产教融合的典范引领。项目预期成果要求不少于以下五项,包括(不限以下类型)以下成果类型:
论文:发表高级别展示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创新与实践成果。
教材:将产学合作教学改革的实践实验研究成果应用于教材编写中,形成具有创新性和实践性的教材。
专著:对产学合作教学改革课题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系统地阐述研究成果,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研究报告:总结产学合作课题研究精髓,为教学改革提供实证支持和建议,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批示采纳等。
教学案例集:整理和归纳教学改革的教学实践案例,形成教学案例集。
教学软件与教学工具:开发具有交互性、智能性、个性化的教学软件和教学工具,获得知识产权或应用于实际教学。
教学资源库:整理和归纳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形成教学资源库,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案例。
线上课程资源:根据教学改革的研究成果,建成高质量线上课程资源,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资源。
知识产权:对于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教学改革研究成果,申请相关专利保护或者软件著作权等。
学科竞赛获奖:指导学生获得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项目奖项。
宣传推广:在有关行业学会、协会等会议上作相关成果报告,在校外相关各类媒体和平台做成果宣传等。
第六条 项目结题。项目实施到期后,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合作协议等约定,通过项目平台向合作企业提交结题报告、结题成果等材料,企业进行结题验收并形成验收结论,学校项目管理部门审核企业验收结论后,发布学校结题验收结果。
第七条 优秀项目认定。学校根据项目实施质量,评选出一定比例优秀项目向省级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推荐。
第八条 项目延期管理。项目未能按原计划完成,可申请延期结题,延长不超过1年。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延期结题申请,经企业和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如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超期未完成或终止,或因项目成果与预期有较大差距而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九条 校企双方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启动项目并进行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情况以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与企业落实项目合作协议任务,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如有变更须及时向学校进行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情况的,可由校企双方协商更换项目负责人,协商不一致时可终止该项目,并将项目变更情况上报上级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履行项目监管职责等。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师资培训项目、实践条件和实践基地建设,须按照学校非学历教育项目管理、实验室建设、实习实训基地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在实施中,以项目名义进行营利、套取教学及科研资源、以权谋私等违规行为的,将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如涉嫌违法,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由企业资助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由企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合作协议约定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支持其向课程、教材、课件、案例转化,向解决方案及决策咨询方案转化,向公共服务平台产品转化。
第五章 项目奖励和成果推广
第十八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被认定为“省级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部优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其奖励按照本科教学工作奖励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组织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推广和宣传,加强培育、推进实践、形成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宣传和推广项目成果和人才培养成效,不断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凡2024年6月以前已立项的项目,仍按原有模式运行,以后立项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相关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