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管理
 国家文件 
 省教育厅文件 
 校级文件 
  校级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文件>>校级文件>>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5-11-04 16:29  

江海大教〔2025〕11号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申报审批表

      2.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审批表

江苏海洋大学

2025年9月22日

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修订)

为规范我校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促进非学历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类别界定。非学历教育项目(以下“非学历教育项目”简称“项目”)类别主要包括学历教育之外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培训、进修、研修、辅导、考试、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二条 归口统一管理。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实行归口统一管理,由教务处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对非学历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审批备案、监督检查与指导。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办学单位均不得以学校或本单位名义在校内外设置培训机构或开展非学历教育相关业务。

第三条 项目论证评估。非学历教育项目立项前,办学单位应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办学项目的社会需求、预期目标、合作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办学效益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制订详细的办学实施方案。经本单位组织研究同意后,由办学单位向教务处申报立项。

第四条 项目立项审批。项目承办前须在学校办公系统工作流进行网上申报立项(见附件1),由项目负责人应依次报请办学单位、财务处及教务处审核批准;项目总额超过20万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审批通过的项目须在网上进行公示。项目办学合同由办学单位起草,经教务处预审、学校合同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方可签订。严禁未批先办、先开班后申报的行为。

第五条 项目招生宣传。项目的招生宣传由办学单位负责,严禁委托校外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所有招生简章及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严禁以“专升本”“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社会培训项目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国际”“留学”等不规范称谓,不得发布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内容。

第六条 合作办学审批。涉及合作单位参与的项目,须填写非学历教育合作单位审批表(见附件2),由办学单位发起,经教务处预审、校长办公会审批。应对合作方背景与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如涉及本校教职员工或特定关系人,须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高校应始终保持办学主体地位,严禁将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等转移、下放、出让,严禁项目整体外包。凡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培训项目或受委托的相关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与社会培训机构举办或合办。

第七条 收费标准和财务收支。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根据培训类型、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应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办学收益分配比例由财务处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核定。办学单位、合作办学单位或个人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第八条 项目质量管理。办学单位应切实履行办学主体职责,严格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规范项目设计、课程建设、教学组织与效果评价等环节。教务处负责对项目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学评价等进行规范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将非学历教育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加强风险防控,维护财经纪律和教学秩序。

第九条 结业证书发放。项目办学结束后,对考核合格的学员,由办学单位向教务处申请发放结业证书。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编号、颁发,其样式和内容应与学历证书相区别。

第十条 项目资料归档。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并将项目论证、立项备案、合作合同、培养方案、学员信息、考核成绩、财务核算及项目总结等整理交教务处归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海洋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江海大教〔2022〕14号)同时废止。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5年9月28日印发

关闭窗口